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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自愿退票与非自愿退票如何区分

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了解自愿退票与非自愿退票的区分依据与办理原则。

编辑组 6 分钟阅读 2026-08-06

规定适用范围与监管机构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自愿退票与非自愿退票的办理依据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旅客在机场售票柜台办理退票手续

此条款明确了自愿退票的办理规则:当旅客主动提出自愿退票时,承运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须依据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及客票使用条件进行处理。换言之,自愿退票的适用条件、手续费标准及退款金额均以承运人事先公布的运输总条件和客票使用条件为准。

对于非自愿退票,该规定并未以单独条款直接定义其概念或列举具体情形。旅客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依据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及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以确保自身权益。

新旧规定的衔接

原民航总局于1996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49号)、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4号)和1997年12月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0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现行有效的规则即为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旅客在办理退票事宜时应以此规定及承运人依据该规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