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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客票变更、退票与退款办理时限

依据中国民航局规定,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在收到有效退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编辑组 6 分钟阅读 2026-08-12

规定概述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与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客票销售与变更退票规定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机场值机柜台与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退款办理时限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非自愿退票情形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