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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航与国际航司怎么选:行李、餐食与改签条件逐项对照
行李额、餐食、选座与改签成本没有全行业统一标准。按民航局规章梳理承运人必须公示的内容、网络售票必须显著告知的服务信息,以及发生航变时旅客的法定权利。
为什么行李、餐食与改签没有全行业统一标准
不少旅客在比价时会发现,同样是从中国大陆出发的国际航线,有的航班把托运行李额写得清清楚楚,有的则需要点开二级页面才能看到;有的航班票价含餐食,有的需要在购票后另行购买;改签一项,有的按舱位收取费用,有的在特定情形下不收变更费。这些差异并不是规则缺位,而是因为民航主管部门并未发布一份适用于所有承运人的统一行李公斤数、选座费金额、餐费金额或改签收费标准。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第八条进一步列出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包含的五类内容,其中第三项为行李运输具体要求。也就是说,行李额、餐食、改签等具体安排,由各家承运人在其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中自行载明,主管部门的要求是"必须公示"而非"统一数值"。本篇不给出任何具体金额或公斤数,凡涉及数字一律以该承运人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为准。
承运人必须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总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承运人须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第八条明确,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行李运输具体要求;超售处置规定;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该条还规定,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这意味着,即便某家承运人的行李细则或餐食规则以独立页面呈现,它在规则效力上仍属于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应当与主文件在同一位置显著展示。
第十六条进一步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的,应当提示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途径。换言之,运输总条件不是可被跳过的格式条款,而是购票环节必须阅知的必读内容。
网络售票必须显著告知的八项服务信息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针对网络售票作出专门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包括八项。
第一项为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第二项为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第三项为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第四项为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第五项为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第六项为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第七项为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第八项为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其中与"廉航与国际航司怎么选"直接相关的三项,分别是第五项的票价与客票使用条件、第六项的餐食提供情况、第八项的行李运输规定。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需要提醒的是,第十五条规定的是"显著告知"义务。具体免费行李额是多少、选座是否收费、餐食是否另行计费,仍要以该承运人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中的载明为准,本条并不给出统一数值。
行李额为何各家不同,谁负责提前告知
行李运输是低成本航空公司与全服务航空公司差异最直观的环节。《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把"行李运输具体要求"列为运输总条件必须包含的内容,意味着各家承运人自行在其运输总条件中确定行李相关规则。
第十五条第八项要求,网络售票时须以显著方式告知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这是购票前的强制告知项,旅客在提交订单前应当能在页面上看到对应航班的行李规定。
若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该凭证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材料,建议旅客在发现行李异常时当场向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出具要求。
至于具体免费行李额、逾重收费标准,因承运人而异,本篇不列举任何公斤数或金额,一律以该承运人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与公布运价为准。
选座费、餐食等附加服务由谁定、要不要提前公示
餐食与选座这类附加服务,其提供与否、是否另行收费,同样由承运人通过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自行确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要求网络售票显著告知"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即购票人至少在付款前能知道这趟航班本身含不含餐。
选座费的收取标准、餐食的购买方式与价格,并不在第十五条八项强制告知内容的逐条列举中,但它们属于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的范畴。依据第六条与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包含上述内容的运输总条件;第十六条又要求运输总条件作为购票必读内容。因此,选座、餐食等附加服务的规则,应当以该承运人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中的公示为准。本篇不给出任何选座费或餐费的具体金额。
低成本航空公司与全服务航空公司在附加服务的打包方式上可能存在不同安排,但规则层面的要求是统一的:都必须公示,都必须让购票人在购票环节能够阅知运输总条件。
改签成本为何差这么多
改签与退票的成本差异,根源在于"自愿"与"非自愿"、"承运人原因"与"非承运人原因"的区分。《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对这几类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也就是说,自愿情形下的变更费、退票费,完全看该客票对应的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如何约定,不同舱位、不同票价种类的规则可以不同,这正是改签成本"差很多"的制度原因。
第二十四条区分了非自愿变更的两种情形: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则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请注意,第二十四条的"不得收取客票变更费"仅适用于承运人原因导致的非自愿变更,不能理解为所有改签一律免费。
第二十五条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这一条同样有清晰边界:它只适用于旅客非自愿退票,如航班取消、延误等情形,不适用于旅客因自身行程变化提出的自愿退票。
第二十六条对退款时效作出规定: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针对联程航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联程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第二十四条办理,非自愿退票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票价与运价的公示义务
国际航线的运价公示另有专门规章。《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对运价术语作出定义:旅客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包括旅客普通运价和旅客特种运价;其中旅客普通运价是指适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等舱位等级的最高运价,旅客特种运价是指除旅客普通运价以外的其他旅客公布运价。与之相对,旅客非公布运价是指根据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
在票价构成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附则第二十三条明确,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因此,票价与税费应当分开看待:展示给旅客的应付总额中,有一部分是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这部分并不属于承运人票价本身。
涉及税费的具体项目,可参照《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取消了港口建设费,并调整了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公告调整的是基金征收标准,具体票面税费项目与金额以购票时展示为准。
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改动承运人规定
旅客通过代理渠道购票时,规则的源头仍是承运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同条第一款还要求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第十条进一步要求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不得允许未签订协议的代理人在平台上从事客票销售活动。因此,无论通过哪种合规渠道购票,旅客最终参照的行李、改签、退票规则,都应当是承运人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
常见问题
问:低成本航空公司和全服务航空公司的行李额能在同一张表里查到吗? 不能。民航局并未发布统一的行李公斤数对照表,各承运人的免费行李额、尺寸与重量限制由其运输总条件自行载明。购票时请以该航班网络售票页面显著告知的行李规定,以及承运人运输总条件为准。
问:买票时页面写"含餐",登机后却要求另付餐费,这与规定相符吗? 按《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网络售票须以显著方式告知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若购票页面已明确告知含餐,后续另行收费与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若页面告知不含餐或需另行购买,则按公示规则办理。具体以购票时展示的客票使用条件为准。
问:航班取消了,我主动去改签到别的日期,要付变更费吗? 这要分情形。若航班取消属于承运人原因导致的非自愿变更,按第二十四条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收取客票变更费;若属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非自愿变更,则按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因自身行程变化主动改签则适用第二十三条,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问:非自愿退票是不是就能拿回全部票款? 按第二十五条,旅客非自愿退票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但"不收退票费"与"退回全部票款"是两件事,最终退款金额仍要看客票使用条件与票价种类的具体约定。退款手续应在收到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问:代理人说他们自己的退改规则和航司不一样,该以哪个为准? 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承运人应将退改、行李等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代理人。遇到代理规则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不一致,应以承运人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与客票使用条件为准。